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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漯政办[2011]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漯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和互助共济能力,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豫政〔2011〕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坚持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统一城镇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标准,合理确定待遇水平,增强制度的公平性;建立风险调剂金制度,增强城镇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和互助共济能力,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实行分级管理,强化市、县两级的责任,建立和完善风险共担机制;统一管理制度和信息系统,提升经办服务能力,方便参保人员就医。
  二、统筹项目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城镇职工和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全部纳入市级统筹,公务员医疗补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以及离休干部医疗保障、1-6级伤残军人医疗保障等暂不纳入市级统筹范围。
  三、统筹内容
  在坚持现行城镇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总体政策的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标准及管理规范,建立基金调剂、风险共担、分级管理、运行一体的市级统筹模式, 逐步向基金统一管理过渡。
  (一)建立风险调剂制度
  1.调剂金的筹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采取建立市级调剂金的形式。市级调剂金从市本级及各县区基金中提取,提取比例按照当年实际征收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各级财政补助部分)、职工生育保险费的10%确定。提取比例可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商市财政部门根据调剂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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