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基本原则
1.坚持林权多元、统分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明晰产权,不搞一刀切,做到集体经营与承包到户并存,充分调动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林业的积极性。
2.坚持流转有序、产权明晰的原则。各种林权落实方式要做到权属清楚、责任明确、经营主体到位、促进和保障林权规范流转、落实经营者的处置权。
3.坚持分配公正、收益共享的原则。依法管理和分配使用集体林经营收入、集体林权处置收益等来自林业的集体收入,确保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平享有。
4.坚持尊重民意、激发民力的原则。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尊重农民首创精神,通过民主决策,自主选择林权改革形式和方法,做到全过程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其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在具体工作中,既要解放思想进行变革,又要注意与现行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相衔接和保持农村社会稳定。
5.坚持利于管护、促进发展的原则。注重实效,既要使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改革得到实惠和利益,又要确保改革有利于加强林木管理保护和森林资源增长。
6.坚持尊重历史、政策一致的原则。对已依法明确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大部分群众满意的予以维护,不重新调整,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本着有利于维护农民权益、有利于保护资源和发展林业的要求,妥善处理各种历史遗留问题,对权属不清的依法依规确认,落实经营主体。
三、林权改革的实施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
农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使用的林地及林地上的林木,均纳入此次林权改革范围,包括人工林、各种防护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宜林地。对于非林业规划用地(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土地二轮承包地)上造林林地,以及抵押权未解除、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在有关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前,暂不纳入改革范围。严格界定国有林和集体林权属,不得将生态区位重要、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的国有荒漠林和其他国有天然林纳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范围。
(二)主要内容
1.明晰产权。林业产权主要为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此次林权改革以明晰产权为核心,明晰产权的重要标志是确权发证。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一经明晰,要依法进行勘界确权,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
(1)经济林主要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明晰产权,也可由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