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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考核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考核办法》的通知
(新劳社字[2008]9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规范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检查,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草案)的通知》(新政发[1999]30号) 及《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新劳社字[2007]15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新劳社字[2008]21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考核办法》,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ОО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提高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医疗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就医、购药需求,使其更好地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医疗服务,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具有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统称定点单位)。

  第三条 考核内容:医保政策学习及宣传、医疗保险常设机构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及医疗费用定额执行情况、药品及规范使用管理、信息管理等情况。

  第四条 考核方式:采取日常定期、不定期抽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根据《评分表》(附件1、2、3、4)中的考核内容和要求,逐条结合评分标准进行扣减,扣分累计超过40分的为“不合格”。

  第五条 组织实施:各统筹地区要成立由劳动保障、财政、卫生、发改委、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组成的考核小组,对本统筹地区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根据日常抽查和年终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考核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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