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统一对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评审。
5、省“三晋学者”领导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审定并公示拟聘任人员。
6、获准设置“三晋学者”特聘教授(专家)岗位的单位与受聘者签订聘任合同,规定聘期及聘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中对受聘人员的在岗工作时间、工作目标与任务、成果归属权、聘期及待遇等有关条款要规范、合法、明确、充分、具体。聘任合同须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并分别报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备案。
7、设置岗位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根据省“三晋学者”领导组的批复,聘任特聘教授(专家),并颁发聘书。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 “三晋学者”特聘教授(专家)职责:
1、组织本学科的科学研究工作,主持重大科研、创新项目研究,研发出高水平的标志性研究成果。
2、带领本学科人员进行学科建设,使本学科在学术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内外先进水平,推动学科发展。
3、负责本学科学术梯队建设,培养青年教师和优秀年轻学者,指导博士研究生,讲授部分本科核心课程,进行教育教学研究,从事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完成每年招收1-2名博士研究生或博士后的任务。
4、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从事应用技术研究的学者应大力开展与我省经济建设急需的煤炭、化工、电力、冶金、新能源、新型材料、装备制造、旅游文化、食品及农副产品加工等产业科研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为我省的转型跨越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第十四条 “三晋学者”特聘教授(专家)岗位实行目标管理。“三晋学者”特聘教授(专家)岗位的日常管理由获准设岗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负责。岗位聘任考核目标是:五年任期内,在科研、教学、技术创新、人才培养或服务地方经济建设等方面有重大、标志性突破。标志性成果考核指标另文下达。设岗的单位要制定具体、明确、科学、合理的岗位建设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并报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备案。
第十五条 “三晋学者”支持计划实行考核评估制度。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三晋学者”特聘教授(专家)岗位职责履行情况与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学科建设情况和设岗单位支持措施的落实情况等。考核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简便易行、注重实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