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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三晋学者”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3、具有良好的教学科研条件,理工农医类学科拥有10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人文社会科学类学科拥有300万元以上的图书资料、仪器设备。

  4、设岗的学科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科研院所和企业具有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

第三章 选聘条件

  第九条 “三晋学者”特聘教授(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诚信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

  3、学术造诣深,主持过重大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工作,并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果,在本学科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4、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内外先进水平的能力,对本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工作有引领和带动作用。

  5、具有博士学位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不超过55周岁。院士可放宽年龄到60岁。

  第十条 聘期内特聘教授(专家)为人事关系在我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全职学者、专职科研技术人员,不得担任本单位副职以上的领导职务。

第四章 选聘程序

  第十一条 “三晋学者”特聘教授(专家)由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按照岗位设置条件提出设岗申请,组织专家对拟申请设岗学科在全国同行中的先进性、特色、学术水平、发展潜力、发展目标等方面进行充分论证,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岗位设置申请进行评审,确定设置岗位的学科。

  第十二条 “三晋学者”特聘教授(专家)按下列规定选聘:

  1、获准设置“三晋学者”特聘教授(专家)岗位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须通过多种方式向国内外发布招聘条件,公开组织符合条件的候选人报名。

  2、“三晋学者”特聘教授(专家)候选人向获准设岗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提出申请,并填写《山西省“三晋学者”特聘教授(专家)申请表》。

  3、获准设岗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根据招聘条件,对候选人进行评议、遴选,提出推荐意见,分别报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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