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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入渝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单位名称、资质等级、营业范围、注册资本金、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化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将相关情况抄报市城乡建委。
  第十二条 入渝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当将登记备案证交回市城乡建委予以注销。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渝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本市的管理规定,自觉接受市城乡建设和工程所在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未经市城乡建委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未取得登记备案证,擅自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在我市从事的招标代理活动,并可处以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罚款。
  第十五条 入渝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活动中,有弄虚作假、串标、围标、规避招标监管或其他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以及在渝有参与违法工程招标代理、非法挂靠、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等行为的,由具体实施项目监管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处罚,并将有关情况报市城乡建委,由市城乡建委根据情节轻重做出是否撤销备案登记证的处理决定,并函告企业注册所在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市城乡建委应当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入渝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人员、管理、市场行为、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动态监管,督促企业抓好管理。动态监管的主要内容是:外地企业在渝是否符合入渝登记备案时应具备的条件,登记备案人员是否在重庆从业,是否与其承接的工程规模相适应,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凡发现有不符合入渝登记备案条件的,或登记备案人员不在重庆从业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入渝登记备案资格。
  第十七条 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对入渝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渝的工程招标代理活动进行公正评价,评价结果应告知企业并报市城乡建委,市城乡建委将此作为该企业年度登记备案复核的依据。
  第十八条 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入渝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提供建设程序、建筑市场管理、地方法规、标准、规范、文件、管理政策等方面的宣传与咨询服务,主动提供有关帮助,履行告知义务,为入渝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渝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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