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定的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2、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3、在本市购买或租赁固定的办公用房应与分支机构的人员规模相适应,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
4、具有相应且固定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入渝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一次性确定申报本年度在渝分支机构的登记备案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技术经济负责人须是总公司专职人员,且总公司派驻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总数不少于8人。其中,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且具备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须转注册到分支机构)。
5、近三年,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无被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监督机构处罚记录及不良行为记录;
6、法律法规和市城乡建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的市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向市城乡建委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市城乡建委应当依照本办法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并对符合条件的市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颁发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
第七条 市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渝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该取得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地税部门颁发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第八条 市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取得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书后,方可入渝参加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分支机构登记备案证实行年度复核制度,有效期内在我市承接了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且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如需在渝继续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城乡建委申请入渝登记备案延续;有效期内未在我市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或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其入渝登记备案证期满后自动失效。
第九条 市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渝承接业务后,应组建项目班子。每个项目班子应由3名以上入渝登记备案人员组成,其中包括项目负责人、招标文件编制人员、审核人员及组织开标评标人员,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高级职称,并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注册执业证书。
第十条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人员应与本市从业人员同样参加市城乡建委组织的教育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分支机构登记备案人员发生变化的,应于变更发生后10日内到市城乡建委申请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