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自治区卫生厅推荐维吾尔药品进入《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复函
(新劳社函字[2006]242号)
自治区卫生厅:
你厅《关于推荐维吾尔药品种进入<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函》(新卫中民医发[2006]1号)已收悉。经我厅相关处室认真核对,现函复如下:
一、国家对纳入医疗保险范围的药品的政策规定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中规定:
1、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条件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应是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够保证供应的药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收载的药品;(2)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标准的药品;(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正式进口的药品。
2、《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原则
“甲类目录”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调整。“乙类目录”由国家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医疗需求和用药习惯,适当进行调整,增加和减少的品种数之和不得超过国家制定的“乙类目录”药品总数的15%。
3、使用《药品目录》中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以下原则支付
使用“甲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3号)中规定:民族药的调整不受比例限制,增加的品种应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颁布的民族药标准;各省在做《药品目录》乙类药品的调整工作时,要严格评审程序,广泛听取意见,完善专家评审机制,充分尊重专家意见。
二、维吾尔药品进入《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情况及使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