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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区本级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算管理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区本级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算管理的通知
(新劳社字[2006]75号)


为加强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算管理,确保统筹基金收支平衡,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现就加强区本级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算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门诊特殊慢性病实施按病种与项目付费相结合的结算管理

  区本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定点医疗机构对门诊特殊慢性病费用进行科学合理的测算,在充分征求统筹地区卫生行政部门的意见后,确定“慢性支气管炎”、“高血压Ⅱ期以上(含Ⅱ期)”、“冠心病”、“脑血管意外并发症、后遗症”、“糖尿病”、“慢性肾炎”等六个病种的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对此类参保人员按病种进行费用结算。其他门诊慢性病病种仍按现行结算方式结算。

  二、实施多种结算方式管理,确保统筹基金收支平衡

  改变单一的统筹基金按项目后付制的结算办法,按照乌鲁木齐统筹地区整体推进结算办法改革的形势和要求,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收入总量,充分考虑本地、异地参保人员的医疗费支出,在确保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积极采取按病种结算、定额结算、预算管理、服务单元结算等多种结算方式,确定统筹基金年支出总量。

  三、将结算方式纳入协议管理

  在平等协商和科学测算的基础上,确定与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方式,在与定点医疗机构达成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统筹基金结算办法的补充协议,共同监控结算办法的运行情况,并建立医保基金使用统计分析制度和预警机制。

  四、加强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机制

  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稽核检查力度,对违规骗取医疗保险待遇或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的,应及时纠正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应依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提请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法处罚。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违规举报奖励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对举报的套骗医疗保险基金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要严格按规定处理,并对举报人给予必要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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