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区本级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的通知
(新劳社字[2006]76号)
为进一步做好对患慢性病参保人员的门诊服务,合理使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现就规范区本级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区本级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的范围
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确定为以下十四种:
1、肺源性心脏病;2、慢性支气管炎;3、高血压病Ⅱ期以上(含Ⅱ期);4、冠心病;5、脑血管意外并发症、后遗症;6、糖尿病;7、各种恶性肿瘤;8、慢性肾炎、肾病综合症、慢性肾功能衰竭;9、精神病;10、肝硬化;11、慢性活动性肝炎;12、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13、癫痫;14、糖尿病并发症。
二、区本级诊断、治疗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定点医疗机构及医师实行资格管理
(一)具有诊断门诊特殊慢性病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
1、自治区人民医院; 2、自治区中医医院;3、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4、兰州军区乌鲁木齐总医院;5、新疆医科大学第五附属医院;6、新疆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肿瘤医院);7、武警新疆总队医院;8、解放军474医院(空军医院);9、乌鲁木齐第四人民医院;10、乌鲁木齐友谊医院;11、新疆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12、自治区胸科医院。
以上各定点医疗机构诊断慢性病病种的范围另行通知。
(二)指定具有诊断门诊特殊慢性病资格的医师
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商定点医疗机构确定门诊特殊慢性病诊断指定医师,指定医师必须按规定标准正确确定慢性病病种并为参保人员服务;指定医师在诊断中有违规行为的,取消该指定医师的诊断资格,确定或取消指定医师资格的应向社会公布。
(三)确定区本级治疗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
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结合区本级的实际情况,本着方便就医的原则,依据统筹基金的承受能力,在自治区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中,以一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站为主,兼顾区本级机关和中央单位的特点,合理确定区本级治疗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定点医疗机构及慢性病治疗范围。经办机构要与确定治疗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