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统筹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住院统筹基金计息办法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计息办法相同。
第六条 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只承担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在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第七条 建立劳动关系的进城务工人员缴费办法和待遇标准:
(一)缴费办法:用工期限三个月以内的,按用工期限一次性缴费;用工期限不足半年的,可按季或半年一次性缴费;用工期限半年以上的可按半年或年度一次性缴费。
(二)待遇标准:缴费期限在三个月以内的,每次住院医疗费用按50%支付,住院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三个月以上至六个月以内的,每次住院医疗费用按60%支付,住院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六个月以上至12个月以内的,每次住院医疗费用按70%支付,住院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7000元;12个月的,每次住院医疗费用按80%支付,住院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0元。
第八条 灵活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缴费办法和待遇标准:
(一)缴费办法:按半年或年度一次性缴费。
(二)待遇标准:缴费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每次住院医疗费用按70%支付,住院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7000元;12个月的,每次住院医疗费用按80%支付,住院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0元。
第九条 进城务工人员参加了住院医疗保险需住院治疗的,应持统筹地区《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医疗证》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十条 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只承担参保人员在所缴医疗保险费用期限内发生的住院费用。住院治疗时间超过所缴医疗保险费用期限的,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15天(含15天)。
第十一条 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参照执行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不适用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药品自付比例、诊疗项目目录部分支付比例等规定。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使用的进城务工人员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参加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的,被招用进城务工人员在用工期限内因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规定的待遇标准支付医药费用。用人单位未支付费用的,被招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可依法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和工会举报,或向劳动保障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