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6]6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二ΟΟ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文件精神,妥善解决进城务工的农牧民(以下简称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障问题,现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凡进城务工人员与当地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由用人单位为其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招用进城务工人员的单位,应当在用工期限内,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招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办理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缴费手续,办理统筹地区《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医疗证》。
凡进城务工人员在城镇灵活就业的,应当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第三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共同承担缴费义务,用人单位缴费标准应控制在每月7元;进城务工人员个人缴费标准控制在每月3元。用人单位和进城务工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进城务工人员在城镇灵活就业的,缴费标准应控制在每人每月10元。
第四条 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实行地级统筹。
第五条 建立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住院统筹基金),不设个人账户。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住院统筹基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住院统筹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