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专业甲级资质证书;
2、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取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书;
3、有固定的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办公设备等与人员规模相适应,并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等技术装备;
4、分支机构具有相应且固定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入渝监理企业应一次性确定申报在渝分支机构的备案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高级职称且为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人,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其余人员应与本市从业人员同样参加市城乡建委组织的教育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5、近三年,企业无不良行为记录,所监理的工程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四级及以上安全事故;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的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应向市城乡建委提交书面申请资料,市城乡建委依照本办法对申请资料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颁发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
第八条 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在渝从事监理活动应取得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地税部门颁发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第九条 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取得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书后,方可入渝参与招投标或签定监理委托合同。
第十条 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实行年度复核制度。有效期内在我市承接了监理业务且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如需在渝继续从事监理活动,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城乡建委申请入渝登记备案延续;有效期内未在我市承接监理业务或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其入渝登记备案证期满后自行失效。
第十一条 获得入渝登记备案证的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分支机构及监理人员的相关信息应纳入市建设工程监理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市外工程监理企业承接监理业务后,应组建与工程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的专业配套的项目监理部。项目拟派监理人员必须是已备案人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具备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高级职称,并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已备案人员和办公地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到市城乡建委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的人员资格、数量等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