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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6]6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6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镇劳动者灵活就业,保障其基本医疗,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和社会保障体系,完善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的城镇个体劳动或自谋职业的人员。

  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应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统筹地区确定的缴费费率缴纳统筹部分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不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建立个人帐户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结存额可以继续使用。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初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满6 个月以后,从第7 个月起按以下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补助待遇。

  (一)连续缴费满6 个月不满1 年的,其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可从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补助费中支付30 % ;

  (二)连续缴费满1 年不满2 年的,其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可从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补助费中支付60 % ;

  (三)连续缴费满2 年以上的,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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