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拨付自治区区属国有困难企业和破产关闭企业离退休人员医疗补助经费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拨付自治区区属国有困难企业和破产关闭企业离退休人员医疗补助经费的通知
(新劳社医字[2006]39号)


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乌鲁木齐市、昌吉回族自治州、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哈密地区、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解决自治区企业离休人员医疗费问题的意见>和<关于自治区国有破产关闭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2]143号)精神,为保障自治区区属国有困难企业和破产关闭企业离退休人员医疗待遇,经劳动保障厅和财政厅研究,决定拨付2006年度区属国有困难企业离休人员的医疗补助经费和破产关闭企业退休人员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补助经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6年度区属国有困难企业离休人员医疗补助经费和破产关闭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补助经费1259万元拨付给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拨付给自治区区属国有困难企业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中:38家区属国有困难企业815名离休人员医疗补助经费1191.01万元,3家区属国有破产关闭企业391名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补助经费33.78万元,新疆西域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离休干部田发欣和王建法医疗费补助追加资金34万元。

  二、自治区区属国有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医疗补助费先拨付1113万元,差额146万元随后拨付。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应先将驻外地州市的自治区区属国有困难企业离休人员医疗补助费按补助比例全额拨付给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欠驻乌鲁木齐地区的区属国有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医疗补助费146万元,待自治区财政将差额拨付到位后,拨付给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三、未全额补助的企业,应先行将差额部分缴纳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才能办理有关医疗费补助手续。

  四、请你们接此通知后,将资金列入单建的“离休人员医疗费支出户”,做到专款专用,并将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反馈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医疗生育保险处和自治区财政厅社会保障处。区属国有困难企业和破产关闭企业离休人员医疗补助资金当年如有结余,下一年度可以继续使用。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