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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自治区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实行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管理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自治区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实行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管理的通知
(新劳社函字[2007]161号)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公司)、各大专院校、人民团体、中央驻疆各单位、定点医疗机构:

  为加强对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保障患特殊慢性病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经研究,决定在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对“慢性支气管炎”等六种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实行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管理。患以上特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在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除应由个人自付部分外,对超出限额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此《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自治区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标准

二00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
自治区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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