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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落实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落实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新劳社医字[2007]1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6]66号)精神,确保进城务工人员医疗保险政策的落实,进一步推动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统筹地区要高度重视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工作,认真落实国发[2006]5号文件精神,集中力量推进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工作。要真正认识到使进城务工人员享有医疗保险,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注意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制度衔接和同步管理,便于医疗保险关系的接续、转移等。
  二、各统筹地区要以矿山、制造、建筑、商贸、饮食服务等进城务工人员较集中的行业、领域为重点,积极采取各种措施,不断加大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工作力度,为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创造条件,使进城务工人员切实享有医疗保障。
  三、对农民工进城务工的,只要与用人单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都应为其参加医疗保险,做到应保尽保。各统筹地区都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6]66号)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启动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制度,将进城务工人员纳入住院医疗保障范围,对暂时未启动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的统筹地区,对从事灵活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新政办发[2006]65号)规定的,可以纳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范围。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开展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的统筹地区,用人单位招用的季节性进城务工人员应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新政办发[2006]66号)参加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对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不再参加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进城务工人员在原籍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可采取自愿形式参加上述医疗保险。用人单位要为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须整体办理统一的参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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