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健全校长培训工程。实施名校长培养工程。通过开展“牵手工程”等项目,创建区内外校长交流研讨平台,选派中小学校长到发达省区教育机构挂职锻炼,培养一批名校长。把学校发展业绩作为衡量校长工作的重要标准,着力加强校长的教育教学能力、学校管理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建设。倡导校长树立终身学习、终身从教的思想,促使校长规范办学行为,端正办学思想,创新办学理念,提升学校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努力成为适应现代教育的教育家。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校长的培训力度,全面提高中小学校长的素质。校长培训包括:新上岗校长的任职资格培训、在职校长提高培训、高级研修培训、骨干校长研修培训及有关专项培训。新任中小学校长必须参加任职资格培训,并取得“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在职校长每五年必须接受累计不少于240学时的提高培训,并取得“提高培训合格证书”,作为继续任用的必备条件。要选派富有办学经验并具有一定理论修养和研究能力的骨干校长,参加国家、自治区组织的研修培训或高级研修培训。
8、完善中小学校长考核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校长考核制度。依据中小学校长相关管理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德才兼备、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际的原则对中小学校长进行考核。考核工作要深入群众,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做到客观、全面、公正。校长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平时考核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年度考核,依据中小学校长相关管理办法,对校长做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评价。根据考核结果,在系统内通报并进行奖惩。对市区初级中学、乡(镇)初级中学、九年制学校、市区小学、农村中心完小当年考核排名末位者和农村小学当年考核位居倒数5名者,责令校长向市教育局写出书面检查并提出整改措施;对连续2年排名末位者和农村小学连续2年排名倒数5名者,对校长进行解聘,解聘后的新校长人选通过竞聘办法产生。
9、健全中小学校长奖惩机制。实行优秀中小学校长奖励制度,市委、政府每三年评选一批全市优秀中小学校长,并采取多种形式予以奖励;校长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或因指挥不当、管理不善,致使学校发生重大事故,或给国家、学校和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可予以解聘或停职,并视其情节,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0、健全中小学校长监督机制。实行中小学校长年度和离任审计制度。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学校的经费来源及支出情况进行年度审计监督,中小学校长离任前,须经过离任审计。实行校长年度述职述廉制度,校长每年须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育行政部门作个人述职述廉报告,接受群众评议和监督,并主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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