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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创新屋平台建设标准及实施(试行)办法》、《上海市科研成果推广应用示范社区建设的实施(试行)办法》、《上海市“低碳家庭”评选标准(试行)》的通知


  3、通过“成果示范社区”建设,发挥辐射作用,带动周边社区居民关注科研成果应用的效果,以促进科研成果的产业化。

  三、实施主体及区域

  “成果示范社区”的建设主体为本市各区(县)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乡)政府。实施区域为各街道办事处或镇(乡)政府所辖区域内的50%以上的居住小区。

  四、实施意见

  1、机构保障。建立由街道(镇、乡)牵头,居委会、业委会、物业公司、科普社会团体、成果(产品)提供方、居民等代表组成的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工作计划、规章制度和考核办法,建立项目管理、资料收集、数据统计、项目评估、民意反馈、投诉处理、档案管理等工作机制。

  2、紧贴民生。选择的科研成果(新技术、新产品)要符合国家和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项目实施区域、项目实施内容、项目实施过程应广泛征询民意,调动居民参与的热情。

  3、符合规定。项目实施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特别是招投标、政府采购等相关规定。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遵循科普的公益性,防止出现科研成果推广应用与商业营销相混淆的现象。

  4、重点宣传。制订并实施项目推广宣传工作计划,每年开展相关领域科普宣传、展示和体验的主题实践活动不少于6次;建立“科研成果科普化”志愿者队伍,与大学“科学商店”合作,每年开展有关的科普社区服务活动不少于12次。项目实施区域内,做到资料入户、活动入户,公共场所设立宣教标识牌等,居民的知晓率应达到90%以上。

  5、科学评估。工作小组要客观地、科学地做好项目实施各阶段的评估、小结工作,特别是项目实施前后效益的比较工作,应结合宣传推广计划,以扩大宣传效果。项目提供方应在工作小组的指导下,配合做好项目实施的评估工作。

  五、建设经费

  “成果示范小区”建设经费由市、区、街道(镇、乡)出资建设,同时,鼓励科研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提供方的公益性投入。

  六、申报程序

  1、由各区(县)科委(科协)按照以上“成果示范小区”目标要求和每年市科委发布的《上海“科研成果推广应用示范小区”建设项目指南》,组织辖区内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乡)政府积极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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