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八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卫政发〔2011〕134号)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八项工作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中卫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八项工作制度
为切实履行政务服务职责,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强政务服务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确保政务服务中心工作高效协调运转,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窗口工作人员
凡派驻窗口的工作人员必须是国家公务员或者是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行政审批职能的工作人员,年龄原则在四十周岁以下;进驻窗口的工作人员必须固定在本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二、统一受理承办
凡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均在政务大厅统一受理,限期办结,特殊情况也可以接办分离,但必须将办理结果送交政务大厅,由政务大厅窗口岗位进行核查、登记后统一对外发放办理结果。有政务服务中心分设大厅的在分设大厅办理,但必须按政务大厅统一规定办理(建设局房产交易大厅、交通局运政大厅、公安局机动车辆管理大厅和出入境管理大厅、人社局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管理大厅、人才交流就业服务大厅、工商局注册大厅和国税局办税服务大厅)。
三、一次性告知补正
政务大厅受理申办事项,需将申办事项所需资料、标准、程序、时限等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凡申请事项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产业政策的,接件人员要即时明确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政务大厅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申办事项,不予受理,但要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避免申请人多次往返。
四、实行并联办理
审批事项需两个以上窗口部门(单位)联合办理的,政务大厅将受理的申报材料,同时送达相关窗口,各承办单位同时并联办理。政务大厅工作人员负责跟踪督促相关承办部门(单位),按各自的办理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