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规范住改商和利用城市地下空间从事经营活动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1〕168号)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区规范住改商和利用城市地下空间从事经营活动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绍兴市区规范住改商和利用城市地下空间从事经营活动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区住改商和利用城市地下空间从事经营活动的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和城乡规划的正确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绍兴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市区内将住宅改为餐饮等经营性用房(以下简称“住改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有关行政审批行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正确使用房屋,不得利用住宅或非住宅房屋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等违法活动或其他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 房屋出租的,租赁双方应依法签订租赁协议,承租方应按协议约定的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居住房屋的承重结构和拆除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房屋使用人确需改变房屋用途的,应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并依法缴纳土地收益金。
申请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其中,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
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