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昆政办〔2011〕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行为,做到程序严谨、尺度统一、应收尽收,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云发改价格〔2009〕550号)和《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09〕65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配套费作为政府强制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基金,由市规划局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时,代行征收。
第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许可证(含副本)前,必须一次性将配套费缴入财政专户后,方可领取许可证(含副本)。
符合免收范围的项目,可先行发放许可证副本,按程序申报并完成免收手续后,再换发许可证正本。
因特殊情况缓缴配套费的,须明确缓缴时限并经市政府批准。
第四条 配套费的征收标准严格按照《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云发改价格〔2009〕550号)执行。
地下建筑面积配套费的征收标准以市政府报省级部门批准的意见执行。在未批准前,暂时按照单一类型的建筑以地面建筑对应的标准征收;多种类型的建筑以地面建筑的主要类型对应的标准征收。
第五条 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和免收情形,严格按照《办法》的第三条、第七条执行,免收程序按《办法》的第八条办理。属于“四退三还”村民安置的建设项目,应纳入《办法》第七条第(九)项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