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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
  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做好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配合,在交通损害赔偿、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物业管理、劳动争议等矛盾多发领域,建立由有关行政部门主导的专业的人民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要主动加强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建立调解情况通报交流制度,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妥善化解各类纠纷。行政机关对于调解不成的重大矛盾纠纷,应当及时告知、引导当事人依法解决。对于进入诉讼程序的行政争议,在诉前已经做过行政调解工作的,应当将行政调解的有关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四)建立行政调解定期汇总分析上报制度
  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行政调解信息的定期分析上报,及时分析上报本地区、本部门开展行政调解的工作情况,及时发现、研究带有倾向性和普遍性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对于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要及时与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沟通,并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
  五、有关要求
  (一)进一步强化行政复议调解工作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按照调解优先原则解决行政争议。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要深入了解各方诉求,找准争议焦点,向当事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各方当事人自愿调解、达成协议创造条件。当事人愿意调解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调解过程中做好调解记录;经行政复议机关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行政复议机关做好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及时履行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协议,切实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二)积极配合开展行政诉讼诉前和诉中协调工作
  我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行政诉讼案件较多的部门,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行政案件诉前、诉中的协调工作。对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立案阶段提出的协调意见,应当认真对待、主动履行;对人民法院指出的执法问题,应当立即核实、认真改正、消除负面影响;对因行政行为被诉可能引发重大矛盾纠纷的,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向主管领导汇报,主动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补救。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充分发挥对本级政府和所属工作部门涉诉行政争议化解工作的统筹协调作用,做好涉诉行政争议化解工作。
  (三)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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