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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行政调解的范围
  (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下列行政复议案件主持调解,也可以由争议各方自行和解
  1.涉及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案件;
  2.涉及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的案件;
  3.涉及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当事人利益产生损害的案件;
  4.涉及具体行政行为在程序上存在轻微瑕疵,撤销或者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实际意义的案件。
  (二)相关单位对下列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内的特定矛盾纠纷可以调解
  1.医疗事故赔偿纠纷;
  2.山林、土地、矿产、水域等自然资源经营、承包、流转等权益以及承包经营权的矛盾纠纷;
  3.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纠纷;
  4.因征用、征收土地和房屋所发生的安置补偿纠纷;
  5.环境污染纠纷;
  6.劳动、社会保障方面发生的矛盾争议;
  7.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可以调解的矛盾纠纷。
  四、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
  (一)切实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
  我市各级政府要建立由本级政府总负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市政府成立由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法制办、机构编制、财政、司法、公安、信访、规划、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林业、水务、卫生、民政、工商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我市行政调解工作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矛盾纠纷的行政调解工作。市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全市行政调解工作有关事项的统筹协调、信息交流及指导监督等日常工作。我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以上政府所属各部门也要成立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切实推进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调解工作。涉及矛盾纠纷较多的部门要成立专业调解委员会。
  (二)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工作职责,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特点和要求制定行政调解程序,规范行政调解的申请、受理、调查、调解实施、调解期限、制作调解协议等工作环节。行政调解中,要充分保障当事人在行政复议调解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陈述权和救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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