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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2.医疗保障。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深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其他多种形式为补充、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全面推进基本医疗费用即时结算,改革付费方式。提高统筹层次和人均筹资标准及保障水平,加快实现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和医疗费用异地就医即时结算。适当扩大报销范围,提高医疗费补偿比例,加快探索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逐步缩小不同制度保障水平差距。

  加强老年医疗卫生服务。将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各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为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满足老年居民健康需求。全面开展9类公共卫生服务,定期为老年人进行危险因素调查和体格检查,建立“光明·微笑”工程长效工作机制,对新增的白内障老年患者继续实施免费治疗。认真开展老年义诊和健康咨询活动,坚持为百岁老人开展免费体检和巡诊。完善老年医疗保健服务体系,重点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老年病防治能力建设,为老年人提供慢性病防治、康复、护理服务。有条件的三级综合医院应当设立老年病科,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发展老年护理院,不断拓展老年卫生服务领域,增加老年人医疗服务项目,逐步增加设立老年病门诊和病床。研究探索失能老年人的长期护理保障制度。

  注重老年精神关怀和心理慰藉。重点关注高龄、空巢、患病等老年人的心理健康状况,提供心理健康指导服务。鼓励为老年家庭成员提供专项培训和支持,充分发挥家庭成员的精神关爱和心理支持作用。老年性痴呆、抑郁等精神疾病的早期识别率达到40%。

  3.社会救助。进一步完善分类施保、低保标准自然增长、城乡低保对象动态化管理等制度,提高补助水平和救助标准,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纳入低保范围。完善五保供养制度,进一步提高供养水平和集中供养率。规范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将资助参保参合的范围逐步扩大到低保边缘户家庭老年人群,着力解决贫困老年人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完善临时救助制度,保障因灾因病等支出性生活困难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4.社会福利。建立城镇“三无”、农村“五保”老人供养标准增长机制,不断提高福利水平。继续落实重点优抚对象抚恤政策,适时调整和提高重点优抚对象、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建国前老党员等人员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继续做好百岁老人长寿补贴发放工作。全省普遍建立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发展适度普惠型的老年社会福利事业,研究制定政府为特殊困难老年人群购买服务的有关政策。探索根据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情况,建立分级优待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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