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组织保障
(一)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面指导本行动方案的实施。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逐级落实工作责任。
(二)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分工协作机制,形成推动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合力。
--教育部门是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学前教育的方针政策,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有关标准,承担对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实行分类定级管理。设立学前教育专干和学前教育专职教研员,充实管理、教研力量,加强学前教育的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培养和培训各类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建立园长、教师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
--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学前教育建设发展。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建立健全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加强幼儿园收费指导和管理。
--财政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未来三年要有明显提高。要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财政拨款办法,保障学前教育经费投入。
--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按照省定的生师比,重新核定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加强幼儿园教师编制的管理和教职工队伍的建设,保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
--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学前教育发展所需规划选址和用地资源,保障学前教育建设的基本需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统筹研究符合政策规定的幼儿教师养老保险问题,落实已制定的政策,保障幼儿教师队伍的稳定和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
--规划住建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在城镇改造和城镇小区建设中,对未按照有关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不予审批、不予验收。
--民委要协同教育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地区特别是不通汉语地区学前教育,“民汉双语”幼儿园规划、认定,双语幼儿教育辅导,教材编译审定等工作。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整治、净化周边环境。工商、质监、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幼儿园的指导和管理。
--卫生部门要按照国家、省的要求,执行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制度,监督和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对儿童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等方面进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