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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11〕20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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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 为加快水利建设,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印发的《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1〕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海南省水利工程建设和维护的专项资金。跨流域、跨市县的重大水利建设工程和重点防护工程的治理投资由中央、省和市、县共同负担。

  第三条 海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省和市、县收取的海南省高等级公路车辆通行附加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征地管理费中分别提取3%,划入水利建设基金。

  (二)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提取3%,划入水利建设基金。

  (三)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

  (四)经财政部批准,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

  (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第四条 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由相关部门负责筹集,并直接缴入国库;其他项目筹集的水利建设基金由财政部门提取。

  第五条 省级筹集的水利建设基金由省级安排使用,市、县筹集的水利建设基金留归市、县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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