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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提高辅导保荐业务质量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提高辅导保荐业务质量的通知


辖区相关证券公司: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部分从事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保荐业务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在工作中存在尽职调查不充分、辅导实效性不强、发行保荐书质量不高等问题。为进一步提高辖区拟上市公司的辅导保荐业务质量,我局现将有关问题进行通报,并就有关监管要求通知如下:
  一、辖区辅导保荐业务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尽职调查不充分,未全面发现公司存在的风险和问题。部分保荐机构过度依赖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缺少实地走访、现场调查等必要的尽职调查程序,未发现公司存在的关联交易不规范、对外担保未履行审议程序等问题。部分保荐机构对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存有异议的,未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部分保荐机构未充分关注公司在审核期间出现的风险和问题并督促公司及时披露。
  (二)辅导实效性不强,未指导公司有效整改不规范问题。部分保荐机构依然存在"重承揽、轻辅导"的情况,辅导培训 “重形式、轻实效”,辅导内容针对性不强。部分保荐代表人现场工作时间较少,未全面熟悉公司及其所属行业的情况。部分保荐代表人对公司存在的风险和问题“重解释、轻解决”,未指导公司在报送申请文件前有效整改不规范问题。
  (三)内部审核把关不严,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力。部分保荐机构未有效执行尽职调查制度、辅导制度、内部核查制度,对保荐的项目缺乏内部监督和制约,内核会议形式大于实质,内核把关不严。部分保荐机构的内核人员对发现的问题过多听取业务人员的解释,未深入项目现场实地调查。
  (四)工作底稿及申请文件编制质量较差,信息披露不充分。部分保荐机构编制的工作底稿不完整,工作底稿不能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尽职调查工作的全过程。部分保荐代表人的尽职调查工作日志缺失或者遗漏、隐瞒重要问题。部分保荐机构编制的公司首发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趋向格式化,引用的数据缺乏客观性和权威性,甚至出现错字、数据引用错误等问题。
  二、进一步提高辅导保荐业务质量的监管要求
  在山东辖区从事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保荐业务的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做好辅导保荐工作。
  (一)加强现场调查,充分履行尽职调查职责。保荐代表人应当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 (证监发行字(2006)15号)的要求,通过实地调查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走访第三方、查阅有关文件以及其他现场调查的方式,认真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并结合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审慎核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保荐机构应认真落实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部门关于保荐项目尽职调查情况问核程序审核指引的相关要求,向我局申请辅导验收时应按照《山东辖区企业上市辅导监管工作指引》的要求报送辅导机构尽职调查工作核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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