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报送省直行政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情况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人社字〔2011〕793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切实加强公务员考核工作监督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和《山东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就省直行政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情况报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材料
(一)年度考核工作总结报告。包括工作方案、主要方法、考核结果等情况(附本年度优秀等次和连续三年优秀等次记三等功人员名单以及评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人员的情况说明);
(二)《公务员年度考核情况统计表》(一式三份)。其中,
机关与直属机构、公务员与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分开统计;
(三)《公务员年度考核提高优秀等次比例预审表》(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掌握在考核总人数百分之十五以内的单位不需要报送此表)。
二、报送时间
各部门(机构)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应按照《山东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考核情况报送省公务员局。
三、有关要求
各部门(机构)报送考核情况应实事求是,材料完备,考核优秀等次比例要符合有关规定。
(一)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考核单位年度考核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
(二)考核单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比例可适当提高,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拟超过百分之十五的,须在年度考核工作部署前,将《公务员年度考核提高优秀等次比例预审表》和有关材料报送省公务员局审核。
1、获得全国表彰奖励的;
2、获得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