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小企业办公室关于建立全省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师队伍的通知
(鲁中小企办函[2011]36号)
各市中小企业局(办):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工作,切实提升创业辅导水平,提高创业成功率,减少创业风险,降低创业成本,促进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根据《
中小企业促进法》、《
山东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国发[2009]36号和鲁政发[2009]127号文件精神的规定和要求,拟在全省建立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师队伍,聘认创业辅导师,并颁发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聘资格和条件
1.具有国家专业资格认定证书的律师、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咨询师、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
2.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有创业辅导能力的教师和研究人员。
3.金融机构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含在企业任过高级管理职务的离退休人员)及有一定专长的政府公职人员。
4.创业基地的高级管理人员。
5.融资担保和管理咨询机构的有关人员。
6.具有良好的道德规范,甘于奉献,热心公益事业,有为创业者服务的热情。
7.有较丰富的企业工作经验和最好有辅导工作经历。
8.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
9.熟悉创业政策和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情况。
10.自愿从事创业辅导服务工作。
二、基本职责
1、宣传与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产业导向,指导依法创业,诚信经营。
2、收集反馈企业需求,反映企业创办经营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承担或参与中小企业发展课题研究,为政府和主管部门献计献策,当好参谋。
3、根据需求为创业者提供法律、财务管理、税务、市场营销、人力资源、战略发展等方面的咨询与策划。
4、为初创企业提供业务培训。
5、承担各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创业辅导培训授课任务。
三、工作方式
1、参加市、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创业服务工作。
2、依托各级创业基地,为基地内企业开展创业辅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