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作用。儿童福利机构是孤儿保障的专业机构,要发挥其在孤儿保障中的重要作用。继续实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孤儿较多的县(市、区)可独立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其他县(市、区)要依托民政部门设立的社会福利机构建设相对独立的儿童福利设施。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要依托福利机构设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有条件的地方应独立设置。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可受所属民政部门委托,负责为孤儿建档造册,对孤儿养育状况进行定期巡查和监督评估,对监护人进行指导和培训;负责代理孤儿权益的相关事务,协助有关部门协调落实孤儿权益保障各项政策,为孤儿成长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对社会上无人监护的孤儿,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收留抚养,确保孤儿居有定所、生活有着。要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的专业优势,为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的孤儿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服务。要切实加强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根据实际需要,为其配备抚育、康复、特殊教育必需的设备器材和救护车、校车等,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养护、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技能培训、监督评估等方面的功能。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维修改造及有关设备购置,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解决。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考虑儿童福利事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项目,逐步改善儿童福利机构条件。海关在办理国(境)外无偿捐赠给儿童福利机构的物资设备通关手续时,给予通关便利。
(三)切实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工作队伍建设。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科学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岗位,优化人员结构。在整合现有儿童福利机构从业人员队伍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通过购买服务和配置公益性岗位、社会化用工等形式,充实儿童福利机构工作力量,提升服务水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对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将儿童福利机构中设立的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医护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纳入教育、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在结构比例、评价方面给予适当倾斜。教育、卫生部门举办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要主动吸收儿童福利机构相关人员参加。积极推进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资格制度建设,支持开发孤残儿童护理员教材,设置孤残儿童护理员专业,对孤残儿童护理员进行培训。
(四)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弘扬中华民族慈幼恤孤的人道主义精神和传统美德,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孤儿的氛围。利用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走访慰问孤儿,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孤儿群体中。利用“六一”儿童节、“助残日”和专项慈善活动等时机,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开展宣传,号召社会各界奉献爱心、帮助孤儿。大力发展孤儿慈善事业,鼓励民间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等社会力量支持、参与儿童福利事业,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提供服务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救孤恤孤活动,为孤儿生存、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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