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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五)扶持孤儿成年后就业。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及自治区有关促进就业工作的法规政策,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实现就业。积极提供就业援助,将成年后就业困难且符合条件的孤儿纳入援助范围,依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开展免费就业咨询,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帮扶,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免费职业介绍、职业介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孤儿成年后就业困难的,优先安排其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落实好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政策,鼓励和帮助孤儿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儿,要给予场地安排、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服务等方面的优惠。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针对孤儿实际需求,强化实际操作能力和职业素质培养,着力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切实提高培训质量,大力推行以就业为导向的培训模式,积极开展针对孤儿的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和定岗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成年孤儿就业率。

  (六)切实解决孤儿住房问题。充分考虑孤儿住房保障需要,按照“优先安排解决”的原则,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倾斜。在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时,对符合廉租住房、公用租赁住房租住条件的城市孤儿家庭,优先安排配租。符合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贫困孤儿家庭,政府在发放租赁补贴时要优先予以考虑。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当地政府和村委会要优先解决其住房问题,充分利用农村危房改造、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扶贫安居等政策,通过政府补助、银行信贷、社会捐助等渠道筹措建房资金,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当地居民帮助其建房,确保住房安全。对有房产的孤儿,监护人要帮助其做好房屋的维修和保护工作。

  (七)依法保护孤儿合法权益。加大监督力度,对孤儿的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孤儿合法权益的,及时责成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必要时依法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或者要求变更监护关系。严厉打击查处拐卖孤儿、遗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现并制止公民私自收养弃婴和儿童的行为。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弃婴,应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转送他人。发现私自转送他人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孤儿提供法律服务,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孤儿依法提供法律援助,依法保护孤儿的人身、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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