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桂政办发〔2011〕20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 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区孤儿保障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 周岁的未成年人,是社会上最弱小、最困难、最需要关怀的群体,是儿童福利事业和社会保障的重点对象。发展儿童福利事业,保障孤儿合法权益,是党和政府坚持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重要体现,是关注和改善民生、关心下一代成长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历来关心和重视孤残儿童福利事业,给予孤儿特别的关怀,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建立了孤儿生活保障制度,在全国率先按规定实施孤儿生活保障,孤儿生活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孤儿福利事业取得长足发展。但是,我区孤儿保障工作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如目前孤儿群体的保障制度尚不健全,孤儿在生活、医疗、教育、住房及成年后就业等方面还有较多困难;儿童福利机构不足且设施简陋,孤儿保障面窄,区域之间发展不平衡等。为此,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增强新时期做好孤儿保障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孤儿保障制度,促进孤儿保障工作落到实处,保障孤儿基本生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推动孤儿回归家庭、融入社会,实现“生有所养、病有所医、住有所居、学有所教、壮有所用”,使孤儿充分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切实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和其他少年儿童一样在同一片蓝天下健康成长。
二、实施孤儿保障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妥善做好孤儿安置工作。各地要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通过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等方式,妥善安置孤儿。充分发挥亲属抚养的主渠道作用,强化家庭在孤儿安置中的基础性地位,最大限度维系孤儿有血缘、亲缘和地缘关系,依法确立孤儿监护人,为孤儿成长营造正常的家庭环境。加大帮扶和指导力度,提高亲属抚养和监护孤儿能力,确保绝大多数孤儿享有家庭亲情温暖。完善家庭寄养管理和收养登记办法,鼓励我区公民收养孤儿,稳妥开展涉外收养,妥善解决“事实收养”问题,推动孤儿走进有爱心、有责任、有抚养能力的寄养家庭。充分发挥福利机构的兜底作用,对没有亲属和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孤儿,经依法公告后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确保不能回归家庭的孤儿、弃婴得到妥善安置和良好抚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