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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非法占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市建设管理局:负责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的建设施工单位依法进行处罚;负责对违反规划用地和规划建设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依法进行处罚。

  (五)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对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投入经营使用的,或者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使用功能的,依法不予核发相关许可证照。城管执法部门应主动将相关违法建设信息函告各相关部门、单位。

  (六)市公安局:负责依法处置强制拆除违法建设中出现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对出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市民政局(市双拥办):负责协调处理驻厦部队涉嫌非法占地违法建设工作等。

  (八)市市政园林局:负责协调有关单位不得为经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函告认定的违法建设提供供水、供气等市政公用方面的服务。

  (九)市监察局:负责监督各相关部门开展非法占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的履行职责情况;负责对所属监察对象参与非法占地违法建设以及非法买卖土地等变相房地产开发行为予以处理。

  (十)市消防支队:负责对违法建设在办理消防验收时不予验收;对未经消防审查验收从事生产经营的违法建筑,依法予以查封等处罚。

  (十一)电业局、水务集团、燃气公司:不得对不能提供合法手续的建筑物及经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函告认定的违法建设提供供水、供电、供气等服务。

  (十二)各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的专项整治工作。建立违法建设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镇(街道)违法建设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镇(街道)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在村庄规划区内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查处;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镇政府、街道、居委会不得为利用违法建设进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出具相关办理许可证、执照的证明。

  五、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采取集中部署、联合执法的方法,从2011年10月下旬起至2012年1月中旬开展为期3个月的专项整治行动,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宣传部署阶段(10月21日-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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