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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六)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
  1.自觉接受监督。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各级各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要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应依法履行。加强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保障和支持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审计部门要着力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和预算执行审计、重大投资项目审计、金融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加强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救灾资金等公共资金的专项审计。监察部门要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积极推进行政问责和政府绩效管理监察,严肃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促进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建立和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高度重视社会舆论监督,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及时作出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2.严格行政问责。

  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导致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

  (七)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1.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

  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探索建立由各级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和机制,积极指导和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调解工作。建立完善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三调联动机制,努力将社会矛盾化解在初始阶段,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2.加强行政复议工作。

  创新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完善行政复议立案制度、听证制度、和解调解制度和集体讨论制度。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探索行政复议案件网上受理审查和简易审理方式。建立健全证据规则,加大实地调查力度。实行重大复杂案件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建立专家参与制度,积极采取调解、和解等方式化解行政争议,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坚持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和备案制度,对涉及人数众多、法律关系复杂、矛盾突出、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在作出决定后要及时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和同级政府备案。充分发挥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的作用,运用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指出行政机关存在的问题,督促其整改。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或建议书之日起60日内将整改情况通报行政复议机构。健全行政复议机构,逐步充实、增加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使行政复议机构及人员配备与行政复议工作相适应。切实保障行政复议专项经费,落实办案设施、设备,改善办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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