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府工作报告;
(三)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四)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重大资金使用安排;
(五)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制定或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
(七)制定或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八)制定或调整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
(九)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行政区划变更方案;
(十一)涉及民生和为民办实事的重大事项;
(十二)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政府职能部门重大决策事项由部门根据其职能和决策事项的性质、重要程度及影响合理确定。
第四条 重大决策凡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影响、安全条件、经济效益、法律效果等方面的决策风险评估。
第五条 重大决策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由决策制定和实施部门牵头实施,相关部门根据其职能配合完成。
第六条 风险评估应当采取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工作机制,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
第七条 风险评估应当在重大决策前完成,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重大决策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的结论,把握好出台的时机,把风险防范责任落实在决策之前。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九条 未经风险评估作出的重大决策,应当停止决策执行或修正。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决策损失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由监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严格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