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情况;
(三)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规定,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及报送备案、定期清理等方面遵守法律政策规定和法定权限、程序的情况;
(四)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情况;
(五)完善行政行为自律机制,依法接受监督的情况;
(六)建立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依法化解行政争议的情况;
(七)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加强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意识和能力的情况;
(八)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策建议及下一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计划;
(九)其他依法应当汇报的内容。
第六条 汇报单位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将依法行政工作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听取汇报的主要领导。
第七条 对不按规定、不按时汇报或不如实汇报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的,市政府将发出督办通知催办直至通报批评。
第八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梧州市行政机关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机关重大决策行为,保证行政机关重大决策合法、科学、民主,防范重大决策风险,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重大决策适用本规定。行政机关首长和分管领导按照分工负责原则,在职权范围内进行一般性决策除外。
第三条 政府重大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