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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三、自治县农业局的安全管理职责。负责全县用于农业生产和生活的自用船(农用船)的行业安全管理,制定农业自用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对农业自用船、农用渡口渡船(不论船舶主尺度大小,不论船舶是否机动和非机动)的检验、登记、发证、年审和船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农业自用船(农用渡口船)的日常安全管理,纠正各种违法行为及安全隐患的跟踪和整改,统计上报有关资料,调查处理农业自用船(农用渡口船)单方面的安全事故。
  四、自治县畜牧局的安全管理职责。负责全县水域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制定渔业船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渔业船舶的检验、登记、发证和船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和日常监督管理,处理违法渔业船舶安全隐患的跟踪和整改,调查处理和上报渔业船舶单方面的安全事故,统计上报有关资料。
  五、自治县旅游局和县建设局的安全管理职责。负责全县旅游风景区水上交通安全的行业管理,督促从事旅游活动的船舶、排筏、浮动工具到交通(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有关证照,对从事旅游活动的船舶、排筏、浮动工具实施日常安全管理;制止不具备安全条件的船舶、排筏、浮动工具从事水上游乐活动,参与事故调查,上报安全事故,落实安全管理人员。
  六、自治县体育局的水上安全管理职责。在内河通航水域组织体育比赛,必须经交通(海事)机构批准,并对参加体育运动的人员、船艇的安全负责。
  七、自治县教育局的安全管理职责。负责对学生进行水上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的教育,教育学生乘坐安全客渡船,在组织学生参加水上旅游活动前,应制定周密的安全方案,并报安监、海事等机构备案,并负责学生在活动中的安全。
  八、自治县水利局、供电局的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水利、电力自用船舶的日常安全监管,投入运输的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运输许可证;自治县水利局对辖区农灌水库库区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提出具体意见,由交通(海事)主管部门核准颁布,监督各方遵照执行;自治县供电局负责对水电站库区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提出具体意见,由交通(海事)部门核准颁布,监督各方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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