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印府发〔2007〕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有效维护水上安全秩序,预防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县辖区涉及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作如下明确:
一、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安委办)的安全管理职责。负责全县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指导,牵头处理重大水上安全生产问题,研究拟定全县水上安全政策、工作规划和管理目标,监督检查各有关乡镇、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和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指导全县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负责事故统计和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对策和建议,组织协调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自治县交通局(海事处)的安全管理职责。自治县交通局是全县水上运输安全行业的主管部门,自治县海事处是全县水上运输安全的监管部门,负责全县水上运输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负责掌握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和动态,分析和预测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提出对策和建议;负责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水上运输安全宣传教育;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的业务指导,总结推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经验;负责各种运输船舶开业审批和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维护运输秩序和码头船艇运输安全的源头管理;负责对全县内河水域水上交通安全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在辖区内贯彻执行水上交通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操作规程。负责辖区水域内禁航区、交通管制区、停泊区、施工作业区的现场监督和管理;负责辖区内沉船、沉物打捞和碍航物打捞清除的监督管理;受理辖区内船舶登记和船员申请,并进行初审;负责违法船员培训,权限范围内的船员证书签注、审验等跟踪管理,现场监督检查船舶的船员配备、持证、适任、值班等,纠正船员违法行为,并对其进行违法记分;负责对辖区内的易发事故水域及乘客上下比较集中的重点渡口以及水上游乐项目点的安全巡查工作,现场监督检查辖区内船舶、水上浮动设施的航行、停泊和作业情况;负责权限范围内的船舶安全检查,辖区船舶定期签证审批;负责调查处理辖区内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水上交通事故;负责船舶防污染监督管理,调查处理辖区内溢油1吨以下的船舶污染事故;负责权限范围内船舶检验发证工作;负责辖区水上交通安全日常情况、统计数据的上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