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印府发〔2007〕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黔府发〔2007〕15号),从2007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全面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做好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重要性
全面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有效措施,对加快推进我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全面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维护民利、解决民生、落实民权”的职责,将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和首要任务来安排和落实,精心组织,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全面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规范管理,确保农村低保制度顺利实施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印江自治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印府发〔2007年〕18号),明确保障范围、补助标准、资金来源、资金管理与发放、申报、审核、审批程序等各项政策,严格公示制度,规范我县农村低保工作,使我县农村低保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逐步走上管理科学化、程序制度化的轨道。在工作中切实做到“四个注重”:一是注重完善机制,形成“集体研究、政务公开、三榜公示、规范操作、严格把关”的工作责任制;二是注重实施过程,要严格按照户主申请、村委会入户调查、评议小组评议、第一次张榜公示,乡镇审核、第二次张榜公示,县民政局审批、第三次张榜公示、发放低保证、发放低保金的工作程序,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三是注重纪律和责任,严把申请、审核、审批关,要将应保家庭中的实际人数全部纳入保障范围,严禁1户内只保障其中的一部分,严禁平均分配指标,严禁将村干部和不是困难户的组干部、小城镇建设占地的农户或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因各种原因经济受损家庭常年并不困难的农户纳入保障范围,坚决杜绝“人情低保、关系低保”,坚决杜绝混吃低保、骗吃低保现象;四是注重落实,各乡镇要在7月25日前将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的应保对象上报县民政局,并将公示情况拍照存档。对不按要求办理的乡镇,将对其保障指标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