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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一)乡镇卫生院、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国家基本药物使用补偿额由省、地、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省级财政60%,地、县财政40%(地级财政占8%、县级财政占32%),具体金额待省、地级资金下达后,按比例足额配套县级配套经费。为保障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后基层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可采取先期预拨一定比例的补偿资金的办法。
  (二)从2011年 7月起,政府对村卫生室村级卫生人员实行固定补助,按每村每月500元纳入财政预算,由县卫监局按月下拨。
  (三)补偿程序:各医疗机构使用国家基本药物,要求当天录入网络系统,按月将国家基本药物使用结算表送县医改办进行审核结算,经县医改办审定后,新农合补偿部分,由县合医局进行补偿,财政补偿部分经县卫监局考核审批后进行补偿。
  五、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县发改局(医改办):负责制定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政策的统筹、协调和日常监管工作。
  县编委办: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的核定工作。
  县卫监局:负责国家基本药物配送企业资质认定,对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对国家基本药物进行质量监管,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补偿资金测算工作,加强财政补助资金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制定和落实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偿政策,做好补偿资金测算工作,确保补偿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县人社局:负责制定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中的支付政策。
  县物价局:负责对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监察、工贸、工商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推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我县顺利实施。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领导。县医改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协调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县医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县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把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作为当前重要工作来抓,确保我县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
  (二)强化调研决策。各乡镇、县级相关部门要针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加强调查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要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机构设置、核编定岗、全员聘用、绩效工资、经费补偿等,逐步探索完善具体实施办法。要以综合改革为契机,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全面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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