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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妇女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贷款展期不贴息,贷款逾期利息及罚息由借款人承担。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发生额度由经办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共同核准,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

  第十一条 经办银行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贷款项目是否属于贴息项目进行审核;
  (二)对贴息贷款的使用方向进行监督,确保贴息贷款用于微利项目和符合要求的小企业;
  (三)单独设置贴息贷款业务台账,妥善保管贷款合同及相关业务凭证,配合有关部门检查;
  (四)认真做好贷款贴息的审核、申报工作;
  (五)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担保机构应积极做好对借款人的担保服务工作,对担保的贷款项目、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利率等进行认真核对和确认。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辖区内贷款贴息的申请、审核工作;
  (二)做好与有关部门及经办银行的协调、配合工作;
  (三)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核贴息申请,及时拨付贴息资金,提高贴息资金使用效率;
  (四)加强对贴息资金的监督与管理,保证贴息资金专款专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贴息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处理和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贴息政策落到实处;
  (五)加强对担保基金风险补偿资金和贷款奖励性补助资金的管理;
  (六)根据规定需要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妇联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辖区内贷款贴息的申请、初审初核工作,及时向信贷部门提供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资料;
  (二)做好与有关部门及经办行的协调、配合工作;
  (三)按有关规定认真会审贴息申请,及时拨付贴息资金;
  (四)配合信贷机构加强对贴息资金的监督与管理,保证贴息资金专款专用;配合信贷机构对贴息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协助信贷机构及时反映和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依法收回到期贷款。
  第十五条 借款人和小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劳动保障部门、妇联和经办银行等有关机构未能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妇联和经办银行等机构按各自的职责承担责任,并共同负责追回贴息资金,登记借款人和小企业的不良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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