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机关后勤服务类。指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可适当设置少量后勤服务岗位。主要为机关和乡镇食堂管理员,以及独立办公楼(院落)保安、门卫等。后勤服务类公益性岗位不超过开发岗位总量的10%。
(三)岗位设置。根据上述原则和类别,全县共开发设置公益性岗位986个,用工单位54户。其中,公共服务类902个、社会福利救助类37个、机关后勤类47个(详见附表)。
上述公益性岗位为2011年度第一期开发目录,今后将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进行调整,但开发总量不超过地区下达我县的公益性岗位控制指标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实行动态管理,视用人单位实际进行增减调剂。
三、聘用对象及资格条件
公益性岗位聘用对象为:具有本县城镇户口,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在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失业登记,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适龄人员。主要分为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两类:
(一)就业困难人员。
1.女40周岁、男50周岁及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
2.持《残疾证》的残疾失业人员。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4.失去土地的农民转为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员。
5.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包括:城镇零就业家庭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申请并获得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父母双方(单方)持《残疾证》的高校毕业生;学生在校期间,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灾难,经民政部门认定属社会扶助对象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仍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二)零就业家庭成员。即法定劳动年龄内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中的登记失业人员。
四、聘用程序
(一)发布岗位信息。公益性岗位开发目录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县就业局在全县范围内发布岗位和聘用信息。
(二)失业人员身份认定。各乡镇社区、居委会对本辖区内失业人员进行摸底调查,掌握他们的基本情况和求职需求,组织失业人员到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进行资格审查和身份认定,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失业人员,为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求职登记(报名)。已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持证到本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进行求职登记,填写《失业人员求职登记表》,并注明本人求职意向、适合岗位、联系电话等信息,乡镇服务中心汇总后报县就业局备案。户籍在和平镇的失业人员,可直接到县就业局就业指导工作室进行求职登记。报名时须持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