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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任何法人或公民有权举报餐饮服务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处理。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申请人向所属区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经营场所,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
  (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场所应保持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
  (三)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具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四)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县级(含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五)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第八条 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或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三)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地)合法使用有关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协议且租期应在一年以上);
  (四)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及说明;
  (五)餐饮服务单位管理组织设置情况,遵守法律法规承诺书;
  (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明材料及体检健康合格证明;
  (八)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食品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制度;
  2.场所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3.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卫生管理制度;
  4.清洗消毒管理制度;
  5.人员卫生管理制度;
  6.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7.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8.加工操作管理制度;
  9.餐厨垃圾管理制度;
  10.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11.处理消费者投诉管理制度;
  12.保障食品安全所需的其他管理制度。
  (九)自备水源的需提供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十)特大型、大型餐馆,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工地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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