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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项目管理不到位、资金不落实、潜在风险高和企业内部管理不规范、信用记录差的项目。

  (四)不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经费按照不超过当年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总额的1%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年度申报资金项目的评审、调研、检查等有关支出。

第四章 资金补助方式和标准

  第十二条 资金补助方式。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补助和贷款贴息2种方式。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可选择其中1种扶持方式,不得同时以2种方式申请。支持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凡以银行贷款投资为主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凡以自筹资金投入为主的项目,采取无偿补助方式。支持工业园区标准厂房、软环境配套项目采取无偿补助方式。

  第十三条 资金补助标准。

  (一)贷款贴息。根据已落实到位项目贷款总额,按照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予以一次性贴息。 对单个项目的贴息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二)无偿补助。根据已经投入项目的自筹资金投入情况,按照不超过自筹资金投入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标准厂房建设项目补助按照云政发【2010】23号文件执行)。对单个项目的无偿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 (++ 万元(标准厂房建设项目补助除外)。

第五章 资金的申报、审查和下达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园区内的项目资金申报,由园区管委会向园区所在县(市、区)、州(市)工业信息化、财政部门逐级申请,经州(市)工业信息化、财政部门审核初选后,联合行文上报省工业信息化委、财政厅。省财政直管县(市、区)的项目资金申报,由同级工业信息化、财政部门联合行文直接报省工业信息化委、财政厅。 省属单位的项目资金申报,由其主管部门直接报省工业信息化委、财政厅。

  第十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

  (二)《云南省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附件2);

  (三)申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备案证明、环境评价报告等有关项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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