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餐厅、厨房镶地面砖,卫生间镶地面砖和墙面砖。
4、灯具为白炽灯。
5、卫生间安装普通坐便、洗面盆。
6、厨房间安装洗碗盆、液化气台板。
7、单元门为保温门,房门为防盗门,房间门为普通木制门。
第十八条 新建安置用房施工图纸由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设计。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 施工队伍的选择,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进行。凡是符合资质等级、有资金实力的境内外建筑企业均可参加投标。中标企业应在进入工地前按规定向县住建局缴纳保证金。
第二十条 建设中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均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中标企业不得将工程项目私自转包,一经发现,立即解除施工合同。
第六章 回迁安置
第二十二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做好回迁居民的安置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原宽甸矿职工户回迁安置
1、安置标准,按照保障性住房标准,以每户50平方米为一个基准单位进行安置。每户交1万元建设费。原有照房屋不足50平方米的,上靠到50平方米给予安置;原有照房屋大于50平方米的,按原面积给予安置。
2、增加安置面积的,不超过5平方米(含5平方米),每平方米交房屋造价款1350元;增加5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平方米2580元收取。
第二十四条 非宽甸矿职工户回迁安置
居住在改造区的非宽甸矿职工户按房照面积安置。每户交1万元建设费。增加面积不超过5平方米(含5平方米)的,每平方米交房屋造价款1350元;增加5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平方米2580元收取。
第二十五条 无照住人房屋按2平方米顶1平方米享受安置面积。棚厦和其它附属物不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 要求分户安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①有照房小于50平方米;②其它地方无房产;③在无照房(棚厦)居住满2年以上;④从未享受过福利住房;⑤多子女并赡养老人,家庭人口在5口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