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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宽甸满族自治县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3、餐厅、厨房镶地面砖,卫生间镶地面砖和墙面砖。
  4、灯具为白炽灯。
  5、卫生间安装普通坐便、洗面盆。
  6、厨房间安装洗碗盆、液化气台板。
  7、单元门为保温门,房门为防盗门,房间门为普通木制门。
  第十八条 新建安置用房施工图纸由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设计。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 施工队伍的选择,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进行。凡是符合资质等级、有资金实力的境内外建筑企业均可参加投标。中标企业应在进入工地前按规定向县住建局缴纳保证金。
  第二十条 建设中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均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中标企业不得将工程项目私自转包,一经发现,立即解除施工合同。

第六章 回迁安置

  第二十二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做好回迁居民的安置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原宽甸矿职工户回迁安置
  1、安置标准,按照保障性住房标准,以每户50平方米为一个基准单位进行安置。每户交1万元建设费。原有照房屋不足50平方米的,上靠到50平方米给予安置;原有照房屋大于50平方米的,按原面积给予安置。
  2、增加安置面积的,不超过5平方米(含5平方米),每平方米交房屋造价款1350元;增加5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平方米2580元收取。
  第二十四条 非宽甸矿职工户回迁安置
  居住在改造区的非宽甸矿职工户按房照面积安置。每户交1万元建设费。增加面积不超过5平方米(含5平方米)的,每平方米交房屋造价款1350元;增加5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平方米2580元收取。
  第二十五条 无照住人房屋按2平方米顶1平方米享受安置面积。棚厦和其它附属物不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 要求分户安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①有照房小于50平方米;②其它地方无房产;③在无照房(棚厦)居住满2年以上;④从未享受过福利住房;⑤多子女并赡养老人,家庭人口在5口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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