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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宽甸满族自治县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宽甸满族自治县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宽政办发〔2011〕74号)


县直各相关单位:
  《宽甸满族自治县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全力做好我县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宽甸满族自治县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家住建部等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精神和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我县工矿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把工矿棚户区改造与推动城镇化建设相结合;改造城镇生态环境、改善民生,全力实施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以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国有工矿棚户区,是指原宽甸矿所属的一〇五生活区、五九一生活区、西山生活区、杨木杆矿生活区、砖庙矿生活区、滑石矿采空区。凡居住在上述区域内的集中连片住户均在棚改范围。主要改善上述区域内居住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居民基本居住条件。
  第四条 目标任务:2011年底新建回迁安置楼11万平方米。新建小区达到美化、亮化、绿化和管理规范化。
  第五条 县住建局是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下设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以下称棚改办),负责棚户区改造日常工作。咨询电话:5123208。

第二章 选址与规划

  第六条 根据城区总体规划的要求,新建棚改安置区的选址与规划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适宜生活和节约用地、不易遭受自然灾害的原则。
  第七条 根据第六条规定的原则,采取先建后拆的办法,征收相应面积的土地,先集中建设安置新区,待棚户区居民安置后再拆除原有旧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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