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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种业发展的意见


  (十六)支持种业省内外合作和对外贸易。鼓励省内种子企业加强与国内外种子企业的技术交流合作,引进国内外先进育种技术、优势种质资源和种业高端技术人才;鼓励和支持省内种子企业开展对外贸易,积极申报种子进出口经营资质,走出去开拓南亚、东南亚国家种子市场,力争将云南建成我国面向全国及南亚、东南亚国家重要的种子生产基地,把种业培育成农民增收的新兴产业。

  四、推进现代种业发展的保障措施

  (十七)高度重视种业发展。各地、有关部门要把推进现代种业发展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并纳入全省“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省农业厅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林业厅、农科院、花产办、农垦总局等部门认真做好《云南省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云南省畜牧业种业发展规划》 等专业规划编制工作。按照种子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健全种子管理体系,加强队伍建设,将种子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种子管理机构履行职责。

  (十八)加大种业的投入。各地、各部门要抓住全国现代农作物种业工作会议召开和国发【2011】8号文件实施机遇,深入研究有关政策,科学合理编制项目,积极争取国家对我省现代种业发展给予更大的支持和倾斜。为有效缓解我省种业监管设施滞后、研发能力薄弱的被动情况,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11年至2012年,省集中安排2亿元资金重点解决公益性种业研究推广机构迫切需要解决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等问题,其中,省财政厅安排1亿元,重点用于种子质量监管检测体系建设、良种科技研发、种子市场监管等,省发展改革委安排1亿元,重点用于支持现代农业种业研发能力基础设施建设、品种管理基础设施建设等基建项目。今后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种业发展需要逐步加大投入,各地要健全种业发展组织领导机构,并根据本地种业发展的需要千方百计筹集资金,切实增加投入。金融机构要把扶持种业发展作为信贷投放的重点,创新信贷品种,改进金融服务,加大有效信贷投入。

  (十九)鼓励科技资源向企业流动。支持从事商业化育种的科研单位或人员进入企业开展育种研发,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政策解决进入企业科研人员的户籍问题。鼓励和支持种子企业联合科研教学单位开展商业化育种,促进产学研结合,形成育繁推一体化产业链条。

  (二十)加强种业政策扶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范围,对农业种子生产实行保险,生产企业作为投保单位,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农业种子企业仓库、晒场、管理和生活用房所需土地视为农业用地。鼓励和支持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加大对种子收储的信贷扶持,粮油作物种子收购享受与国家粮油收购同样的贷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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