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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开发建设单位应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完成维修资金交存手续。

  三、开发建设单位在出售房屋时,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与买受人约定维修资金由买受人全额交存,并凭该房屋已交存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出具的凭证向买受人收回。

  四、房屋所有权转移时,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在办妥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后,业主应当持房屋权属证明及本人身份证明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账户更名手续。

  五、本通知于2012年1月1日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若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分户情况表

  2.建设单位预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通知书

  3.建设单位预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确认书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1
  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分户情况表

  楼盘名称:
  楼盘地址:
  开发建设单位:

序号

幢号

房号

建筑面积(m2

交存标准

交存金额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计

住 宅:  

 

 

非住宅:

 

 

 

(管理中心盖章)

   年 月 日

(开发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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