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关于规范总部经济用地公开出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规范总部经济用地公开出让的若干意见》印发实施,执行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向市国土房管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规范总部经济用地公开出让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府〔2010〕2号)及市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意见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办〔2010〕75号,下称75号文),促进我市总部经济高端发展,规范总部经济用地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意见。
一、从高从优遴选总部企业
符合75号文规定的总部企业申请用地的,应取得我市总部企业资格认定,或符合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并综合考虑下列条件择优遴选:
(一)总部企业提出的选址用地需求,必须符合选址区域的规划主体功能定位。
(二)总部企业上年度末净资产总额应在人民币10亿元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
(三)总部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应在人民币10亿元以上。
(四)总部及其授权管理企业上年度总缴税额应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
(五)总部及其授权管理企业在全国、全省同行业中上年度营业收入排名前5名。
(六)涉及产品制造的,总部及其授权管理企业应有省一级或以上的著名商标品牌或取得母公司国际知名品牌的生产许可权限。
(七)在同等条件下,综合考虑总部企业在世界或中国的排名、产业业态、纳税额、企业资产规模、总部层级、自有办公场所、联合竞买等情况择优遴选。
市国土房管局应根据上述遴选条件,合理设定总部经济用地公开出让方式的准入条件,并在出让公告中列明规划设计要求及竞买资格条件,如采取招标方式出让,则应根据上述遴选条件合理设定评标标准。设定准入条件或评标标准不得设置具有唯一性、指定性的条件。
二、规范总部经济用地的开发利用管理